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 、服务作推荐 、证明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 、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名娱乐圈人士认为,新规主要是保护儿童成长,避免他们过于奔波广告淡忘学业,“10周岁以下孩子不知道所拍的广告有什么法律后果,只能跟着广告词念,就算广告惹祸也没法承担责任,加大了家长承担责任的风险。”这名人士称,新规针对商业广告,不影响公益广告,同时婴幼儿纸尿裤广告应该也不受影响,“比如拍带尿裤的小孩跑,与其说是广告代言,不如说是广告中的‘道具 ’。但拍这种广告还是尽量用卡通好一些,法律既然规定了还是别打擦边球。”(高宇飞)
新闻推荐
12月24日,固安县消防大队的干警在固安县第三小学指导学生们正确使用灭火器。当日,河北省固安县消防大队在固安县第三小学校园内开展消防安全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