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 倪元锦)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介绍,2008年5月,环保部配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但过去7年间,信息平台建设不足、管理技术水平不高、公开监督机制不全。
“依法维护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但公众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中屡遭拒绝、回避、遮掩,诱发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马勇说。
当日发布的“2014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指出,因“地方保护”导致环境案件求告无门、久拖不决,是环境维权的瓶颈。
“违法行为恶劣、污染后果严重的事件,多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环境监督不乏包庇纵容、视而不见、查而不处,司法部门被‘地方保护’干预,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庭外调解等理由,拒绝受理污染案件,致违法屡查屡犯、屡禁不止。”马勇说。
此外,许多公众在遭受污染侵害时,因“惹不起”“拖不起”“花不起”等考虑,不想、不敢甚至不能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环境维权,致环境污染纠纷单纯依赖行政处理的现象突出。
“污染发生后,公众往往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问题,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得解决’的恶性循环。”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吕克勤说。
“缺乏社会筹资良性渠道,极大制约了自负盈亏的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马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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