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方舟子(本名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庭判决,双方均构成侵权,各自道歉、赔偿。
据介绍,2013年9月8日,围绕着“转基因食品能不能吃”的争论,崔永元在微博评论称,“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此后,方舟子发微博称,“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
随后,两人通过微博展开多轮辩论,辩论逐渐升级为骂战。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誉侵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崔永元申请反诉,由法院合并审理。
2014年7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围绕彼此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展开激烈的辩论,力证自己的言论并未侵犯对方名誉权。
昨天的宣判两位当事人并未露面,均由代理人出庭。针对方舟子、崔永元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庭辩论、陈述等内容,海淀法院认为,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的“挡箭牌”。崔永元、方舟子均为公众人物,本应注意在微博这样的公开场合发言礼貌、节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污染网络环境、产生不良示范作用,但其微博中均有一定数量的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损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
据此,法院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连续发表针对对方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的侵害,各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崔永元、方舟子删除侵权微博,双方在指定媒体上向对方道歉,崔永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方舟子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同时,法院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方舟子代理人表示上诉,而崔永元在下午也发了一条微博,表示也将上诉。他表示:“海淀法院法官辛苦了,看了判决书我决定上诉,因为我认为法庭没有认定我称方是民是网络流氓和骗子是客观描述,是那么恰如其分,竟然特别准确,而且证据充足,不存在侵害名誉权一说。”(林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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