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或考试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根据通知,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或考试费标准,改由中央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务费标准。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
中央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中央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
通知要求,中央考试单位制定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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