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旌法)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公司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股东之一。日前,旌德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胡某和被告陶某均为上海一家建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23%和38%的股份。2012年,该公司因购买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10万元,陶某作为直接责任人亦被判处刑罚。2012年11月17日经股东会决议,陶某退出公司管理,并经全体股东核算,陶某共欠公司108610.58元,并对其归还该款期限作出约定。陶某不但未按公司决议履行义务,且拒不交出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等。2014年11月1日,胡某作为公司股东兼监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损失及返还公司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公司股东,在发现其他股东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可以请求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胡某作为公司股东兼监事,对被告陶某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有权提起诉讼。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公司的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陶某给付上海某建材公司欠款108610.58元,并归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公司公章及公司财务专用章。
新闻推荐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白阳)记者18日从公安部获悉,为进一步简化台胞来往大陆入出境手续,自7月1日起,公安机关实施取消台胞签注政策,台胞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