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苑长军 通讯员罗伟)王某担任一公司技术安全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或收取回扣为名收受5.75万元。7月17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经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担任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原防城港运输段(以下简称“防城港运输段”)技术安全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物资、设备采购与使用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供货商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共4.75万元,归个人所有,以及以借款装修为名向供货商索取1万元,受贿金额共计5.75万元。其中,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防城港运输段先后向北京某公司采购三批复轨器,合同标的额共计98.5万元。王负责上报采购计划、验收,在采购和使用的过程中,他先后收受该公司3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轻判的请求。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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