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喜爱古建筑的人,回到村落里寻找喜欢的老房子。上海居民赵先生就看中了位于泾县桃花潭镇上的一所清朝老宅,和房主达成了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现在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双倍返回定金。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喜爱古民居
上海居民赵先生是一位古玩爱好者,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开始搜集皖南的木雕、砖雕。到了本世纪,赵先生又喜欢上了皖南古民居。几年来他经常跑到泾县、旌德和绩溪参观古民居。古民居浓厚的乡土气息和周边居民的淳朴,深深地吸引了赵先生。
赵先生开始考虑在泾县或者绩溪购买一套古民居,这样不但满足了自己的爱好,而且在有假期的时候,还可以和家人一起前来度假休闲。带上朋友一起来,也是一件挺有“面子”的事情。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3年上半年赵先生再次到泾县桃花潭游玩的时候,遇到了一位准备出手自家老宅的当地居民。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一栋清朝的老宅,老宅的前面临街的位置,还有一栋连在一起的门面。双方接触之后不久,就达成了购买协议。赵先生以7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老宅和门面,并当场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
之后双方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出卖方代为买受方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后,买受方在十五日内将房屋买卖的价款给付贰拾万元,房屋产权所有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办好,余额在2014年10月31日前给付结清;若出卖方在2014年10月31日后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买受方在证书办理好后十五日内将余额给付结清;出卖方即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方执管使用。”
之后房主一直没有为赵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先生认为房主已经违约,将房主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两份协议,并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份协议均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在2014年5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对房屋产权证也约定了若出卖方在2014年10月31日后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且关于门面房已于2013年6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申请办理材料,2014年10月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房屋产权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
故房屋目前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赵先生以此来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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