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网络零售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网络售假行为却始终如影相随。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网购正品率只有58.7%,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
近日,又一条网络售假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消息称,来自黑龙江哈尔滨的尹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已经停产的名牌二手耳机,收到货品之后她确定该商品为假货。维权过程无比艰难,历时8天,奔波了5个部门,拨打了无数通电话后,她才得以将假货退回。
此事有两个细节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举报网络售假遭遇多个相关行政部门“踢皮球”。在今年“双十一”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将网上销售假劣商品、网络侵权盗版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可见中央层面对网络售假现象的重视。所以,接到消费者举报,由哪个部门负责受理,介入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应该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定。
其次,店铺售假行为坐实后仍在照常营业。按理说,网购平台既然认可了尹小姐的投诉,并协助办理退货,那么接下来对售假店铺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应当在情理之中。但令人诧异的是,卖假货的最后仅仅付出了“承担退货邮费”的代价。
由此,我们看到了一个诡异的现象:当售假行为出现后,消费者需要付出难以估量的时间和金钱等维权成本;而失信商家的试错成本却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网店“以卖假货为生”实在不足为奇。
无论是政府还是网购平台的经营者,都要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当作生命线。说到底,无论何种业态,消费者都是其存在的基础。忘记了这一点,商业模式再好,恐怕前路也是逼仄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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