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月6日电 为保护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奖励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保护事项包括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以及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的接听、记录等工作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高检院相关保密规定办理,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向检察机关求助时,检察机关应及时处置。依据举报查证属实构成犯罪追回赃款的,检察机关按照追缴赃款额10%以内予以奖励,每案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给予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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