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竹盛
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关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规定更是成为热议的焦点。
既然这项新规定涉及的是“小区居民”的合法权利,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讨论。
从法律角度分析,首先要分析小区道路使用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权利属性。这里的使用权有两个意涵,一是共同所有的道路,所有业主可以共同使用,不能禁止特定业主使用;二是共同使用权并非完全排他的,也即是并非只归业主使用。业主家属、物业管理人员、外来访客、快递员等等人员也可以使用。但是除业主外,其他人员使用小区道路并非基于使用权,而是基于合理性,完全禁止没必要,也不可能。
但是出于合理性考虑的非排他性使用,是否可以无限扩展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呢?尽管很难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很容易便可以认定,有限开放和无限开放对使用权的影响具有根本性的不同。无限开放之下,道路的管理、维护等成本将可能实质性影响小区居民对道路的使用权益。
但这点考虑并不意味着小区道路开放就没有可能性了。财产权利除了和个人利益相关之外,还得考虑公共利益的面向。小区建设时都规定了容积率,房屋的用途也被限定了,这就是出于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使用的两个例子。对于小区道路来说,如果地处交通拥堵路段,或是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封闭管理不利于交通疏导的,可以在建设时要求不得封闭。但是这属于建设规划层面的问题,是对使用权的限制,和开放现有小区道路的情况不同。假如要开放现有小区,涉及的是私有财产的征用问题。
假如小区开放了,对小区业主来说,主要付出的是管理和维护成本。因此即使将来要出台相关法律,在必要情况下开放小区道路,也应该首先经小区业主协商同意后,给予管理和维护成本的补偿,或者是用其他公共服务“交换”开放小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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