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一事引起社会关注。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对如何续期、是否需补缴地价款等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随着一些地方土地使用权“撞限”,如何续期无法回避。消除“模糊空间”、作出具体的法律解释,需尽早提上日程。
“有恒产者有恒心”。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是我国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物权法第149条指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温州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把物权法这一规定的“遗留问题”提前显现出来,紧随而来的30年、50年、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又该如何处理,应当尽快明确。
目前看,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并非个案,深圳、青岛、重庆等地都存在类似情况。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近日发文称,1995年9月18日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免费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温州方面,国土资源部已与浙江省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将指导开展住宅土地使用权的延长工作。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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