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7月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初,家住靖西市的黄某强,经朋友介绍将闲置的房间租给了来靖西做建筑工程做小包工头的湖南人余某光,一来二往双方交情甚好。2015年3月间,余某光称自己因工程流动资金缺乏,需向张某暂借8万元,借期为8个月,并承诺如不能按时归还,将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张某提出需要有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于是余某光找到黄某强请求其做担保人。考虑到余某光和自己是朋友,觉得自己也没钱给,挺不好意思的,就帮其做个担保人,于是就在担保人一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余某光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失联”。无奈之下,今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将黄某强与余某光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光归还8万元,并要求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黄某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开庭时,被告余某光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强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捺印,故对被告人余某光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听着办案法官的悉心判后答疑,黄某强连连道“现在肠子都悔青了”,想着现在自己准备退休又体弱多病,不禁老泪纵横,更让他愤恨的是,现在余某光去向不明。□吴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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