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河南 史洪举
成都某装饰公司前员工陈某因与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词句,并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公司曾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陈某被判败诉,须登报赔礼道歉,为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据《四川日报》8月3日报道)
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成了当前人们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但因这样的举动而惹上官司则不多见。应该说,成都这起通过朋友圈辱骂公司被判败诉的事例非常具有普法意义,也警示人们要慎重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摊上官司。
虽然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见不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微信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也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如法院所认为的那样,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特点,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公司内容的行为,可以致使公司名誉受到损害。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但我们在手持麦克风,充当“发言人”的同时,一定要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按规则办事,时刻敬畏法律,才能让互联网社会规范有序,让每一个人都受益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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