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于近日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包括“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这意味着城管“也可以直接贴条”。(详见今日本报A9版)
对于“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城管“也可以直接贴条”,行使原本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看似很新奇,其实早已算不上什么新鲜事。因为此前在全国许多地方,依据地方政府的授权,许多城市的城管执法范围事实上已包含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如早在2006年,海南海口市就将包括“公安交通管理”在内的九大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这种背景下,此次通过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赋予城管“贴条”处罚权,显然并不让人太感意外。
不过对于城管“可以直接贴条”问题,还有很多相当复杂、令人疑虑的问题亟须回答:比如城管获得“贴条权”以后,交警是否仍可继续“贴条”?若两者同时有权“贴条”,是否会导致新的“多头管理”?如果将“贴条权”彻底移交给城管,现行针对违停车辆的记分处罚怎么办?记分制度一直是由公安交警专门实施的,与驾驶员管理制度很难分割。一旦交警失去“贴条权”,涉及城市违停的复杂交通违法,尤其是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城管是否也要参与交警执法,两者之间该如何进行复杂的协调、配合?这样一来是否会影响交警交通执法效率?
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制度细化和完善配套,这些问题很容易催生各种执法纠纷,也有违“综合集中执法”的初衷。在这些疑问充分解决之前,城管“贴条权”或许还需慎重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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