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巩义市村民举报称,青龙山慈云寺景区水库旁,有人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国土部门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阻止非法占地行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表示,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也增加了执法难度。(8月30日《京华时报》)
如果仅仅从这位副队长的话看,好像该违法占地行为不能被阻止是出于相关规定的原因,是处罚标准过低使得违法者无所顾忌。然而,通过违法人的占地经过和执法部门的处理情况,则让人对他的话产生怀疑。根据报道,2015年12月,国土局对违法占用126平米土地的行为按每平米3元标准处以罚款378元,并处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违法建筑非但没有拆除,反而一直扩大建设,目前已建成三栋楼房,每栋三层。
这显然不是罚款标准过低的问题,而是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漠视不管、不履行职责问题。如果只知罚款、不制止违法建设活动的话,就是罚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一百倍,恐怕也无济于事。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本就主要是及时拆除并使土地复原问题,而不是罚款问题。相比于不让违法目的得逞的违建拆除与土地复原执法,罚款只是一种附加或者辅助手段。维护土地不被侵占和及时让被侵占土地复原,才是土地执法的根本目的。
相反,如果执法部门只知罚款,收了罚款或者作出处罚决定后就置之不理,任由违法建筑坐成或者土地被侵占面积由小到大,那根本不是有效执法,而是渎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渎职罪。该处违法占地已在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中由126㎡扩展到1845.5㎡,且已建起了三栋三层高楼房,拆除与土地复原费用极有可能达到了30万元标准,相关人员很可能涉嫌构成渎职犯罪。
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30万元的刑事追责标准,也无法否认相关人员的渎职性质,也应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而不是对他们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无动于衷,把进行罚款后仍然不能阻止违法活动的问题归责于处罚标准太低,“增加了执法难度”。那样的话,不仅违法建设与土地乱占现象在只予罚款不予有效阻遏的“执法”中变得越来越严重,乃至最终难以处理,相关执法部门也必然因为拿国家俸禄而不能实现执法目的,徒然增加财政开支。必须正视和解决这种只知罚款或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实际上对违法活动放任不管的渎职式执法问题了。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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