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是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是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各领域多元服务供给的基本内容。社会服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工作尚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化体系有待更新和完善;标准化工作在不同领域间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高;标准化的水平有待提高等。因此,为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的供给水平,对社会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充分发挥跨部门社会服务标准协调领导机构的作用。社会服务不仅仅是民政工作,应充分发挥现有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进而在其基础上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跨部门社会服务标准化协调机构,开展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建立标准化体系,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推进出台“十三五”规划的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和协调机制。
第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分层分区分域的社会服务标准体系。要参考借鉴国际经验和标准,继续结合社会服务各业务板块,开展标准体系研究。按照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借鉴为辅、创新为主,各行其道、交相呼应的原则,建立一批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分类科学、开放兼容的社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布局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分布构成。
第三、开展社会服务标准的研究与试点,适时推出各类标准并修订完善。在确定社会服务标准体系基础上,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工作。按照限期、负责原则推进社会服务各业务板块制订相关服务标准,落实计划并落实责任人。依据各业务板块的计划,有步骤、有侧重地开展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研制,及时试点并适时出台。加大社会服务标准制修订力度,进一步优化标准布局、提升标准质量水平,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的同时,引导鼓励地方、企业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逐渐建立标准修订自动预警和启动机制,避免出现死标准和严重过时标准仍在执行。
第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标准的制订。在已公布的两批200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名单中,仅有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标,比例仅为0.5%。要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分别发挥资金、资源和服务优势,参与到社会服务标准中来,并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带动社会参与。要建立对社会组织参与或支持相关标准制订给予资金支持、精神奖励或其他政策支持。
此外,还要建立社会服务标准人才应用和培养机制,以及提升社会服务标准化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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