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认,住改商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从注册公司角度讲,比起写字楼和商场,小区居民楼相对低廉的租金对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是诱人的条件。但在社区居民看来,住宅里开公司造成扰民又是不可避免的。在此事中,赵女士需要“住改商”的地方只是对业主影响较小的门头房,也被居委会一口回绝。
不过,《物权法》明文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居民可以更改自己住宅的使用性质。而现实情况是,且不说申请住改商的市民是否符合条件,因为制度设计不科学,居民的这项权利被迫“落空”了。
既然法律规定居民有这项权利,职能部门就应该为权利的兑现创造条件和渠道。可问题偏偏就出在这。表面上是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规定“打架”,深层次里,则是各部门在服务过程中避重就轻。即难办的事,大家都不想管。
14个省级部门以正面清单的做法规定了居委会的权限,本意是给居委会“减负”。这样做没错,但政策出台时有没有考虑过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旧政策是否应及时清理?工商部门要求出具证明看似挺有道理,但为何对省里的新规视而不见?除了张口就要证明,有无想过其他办法?政策的打架最终让市民吃了亏、受了难。
不管政策怎么改,开住改商证明这样的工作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单位来办。这也说明,政府在出台规定时应该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否则,这样的规定容易被职能部门当成“尚方宝剑”,成了他们扯皮推诿的“正当理由”。
本报记者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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