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济南3·18撞童弃童案”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肇事司机安某缄口不言,公诉机关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安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建议法院判处安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庭审中多次沉默
今年3月 18 日深夜,安某驾车带车主张某伟以及朋友张某胜、常某臣在经过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曹家馆村路口时,将跟随奶奶一起过马路的7岁男童杨某撞出 30多米。之后车上三男一女均下车查看,但无一人报警,车主张某伟更是支开了杨某的奶奶,将杨某抱到马路对面的绿化带后指挥其他三人驾车逃逸。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四人又去游乐场游玩。该案车主张某伟因涉嫌窝藏罪已于11月7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受审。
法庭上,安某交代,事发当天晚上他们四人到火锅店吃饭,张某伟和张某胜喝了白酒,自己没有喝酒,饭后几人去附近的 KTV 唱歌,一直到晚上10点多才由自己驾车离开,打算前往位于山东协和学院东侧的某宾馆休息。然而,经过历城区郭店镇曹家馆村路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她下车想去看看孩子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张某伟已经将孩子抱到了马路对面的绿化带,随后常某臣将她拉上了车,由常某臣驾车逃离了现场。
“发生事故后,为什么不赶紧报警?”公诉人讯问。“当时我想报警,但张某伟不让我报警并不让我告诉任何人。”安某说。
“张某伟不让你报警,你为什么听从他的?”“如果交警没有锁定肇事车辆,你还会去投案自首吗?”……面对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一系列的发问,安某始终默不作声。
公诉机关: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建议环节,公诉人认为安某作为成年人,具有一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其已经看到把杨某撞出30米远,应该知道杨某受伤不轻。发生事故后,安某不报警不救助,反而选择逃逸,其后仍按原计划入住酒店,第二天到游乐场游玩,随后逃至河南省商丘市,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排查到肇事车辆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事故的发生给杨某以及杨某的亲属造成极大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较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大,案发后安某也未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判处安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情节成双方律师争议焦点
在法庭辩论环节,安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事发时安某受惊吓过度,逃逸是因受到车主张某伟的指使。其后,安某系自动投案,符合自首情节。同时,安某愿意积极赔偿,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建议法庭对安某适用缓刑。
杨某的诉讼代理人许仕文律师认为,安某肇事逃逸后,是在交警锁定肇事车辆已无法逃避的情形下才归案,属于被动自首,在量刑时不足以大幅度从轻;案发后安某仍有心情与车主结伴去欧乐堡游玩,其人性冷漠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批评,民愤极大;安某作为实习期驾驶员,车身后部未粘贴实习标志,应视为从重情节;安某对杨某的医疗赔付与实际治疗费差距较大,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所以,安某应获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属:希望尽快得到赔偿
经过医生的积极治疗,受伤男童杨某已经出院,但车祸对他的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创伤,他的身边一时也离不开人。
“现在孩子自理是个问题,脑子总是忘事儿,身体也不是很协调,必须要有人看护他。”杨某的母亲李某说。“孩子的大腿和锁骨位置留有钢板。”李某表示,他们现在就要求安某和张某伟双方尽快进行经济赔偿,因为孩子马上就要做取钢板手术。同时,也希望孩子后期治疗费用能够有个保障,因为他们现在已经欠费 10 多万,实在是无力承担。本报记者 孙英国
新闻推荐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白阳)记者20日从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获悉,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22日公布,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据悉,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政策规定,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