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专家:由“侦查中心主义”迈向“庭审中心主义”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我国一直存在‘大侦查小审判\’的现象,也就是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导致法院庭审过程的实质性明显不足。简单地说,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存在着‘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 山东大学法学院黄士元副教 授 表示,以侦查 为 中心,导致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将遏制侦查权置于关键位阶上。”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副教授表示,《意见》明确表示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询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这就好比在侦察机关侦查终结之前多了一套‘过滤机制\’,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如果存在以上情形,那么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并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冯俊伟副教授说。
黄士元副教授强调,此次《意见》的出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完善法庭庭审辩论规则等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凸显庭审的实质化,实现“ 侦查中心主义”向“庭审中心主义”转轨。
法官: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山东省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强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涉及公检法地位或作用谁大谁小的问题,而是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遵从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据介绍,《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再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都旨在凸显庭审实质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该研究室主任表示,《意见》中明确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该在法庭上出示”,“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并且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系列原则和措施的落实有赖于裁判者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不能先入为主,预先裁判。
“这次《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证据收集指引制度,其实这也有利于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树立证据意识,规范证据收集过程,但这一制度的落实还有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该研究室主任表示。
律师:需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中需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杨新律师表示,辩护律师作为庭审参与人,既要担负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肩负着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裁判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前提是案件事实的充分查明。”杨新律师介绍,因此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要充分保障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切实落实,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这一次《意见》也对这方面作出了规定。
“以审判为中心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享受接受辩护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刑事律师辩护率并不高,这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力度不够有关联。”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介绍,此次《意见》就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完全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是一家独大的咏叹调,而是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协奏曲。”黄士元副教授表示,这一协奏曲的目标是朝着司法公正的方向共同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 孙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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