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术后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直接照顾老年人。”(11月22日《京华时报》)
据最近国家老龄办发布的报告,我国18.3%老年人处于失能、半失能状态,总数达4063万人,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比例达到了51.3%。在这种形势下,施行“子女带薪照顾父母”,显然有利于改善老年人尤其是那些“失能”和“空巢”老人的养老处境。同时也有利于大大减轻子女的“尽孝”成本和负担。
不过,尽管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要想真正充分落实“带薪照顾父母”,显然又存在不少难题,还需多方面的相关制度配套。
首先是立法方面的配套。虽然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规定,进而实现“带薪照顾父母”,目前还没有具体细化的制度安排。此外,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没有涉及“带薪照顾父母”方面的内容。而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虽然有所提及,但其所指的“职工”仅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范畴,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也仅局限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与现实严重脱节。
同样,在执行方面,囿于用工成本,现实中许多职工普遍“不敢休”、“不能休”,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状况一直并不尽如人意。这种背景下,同属“带薪休假”性质的“带薪照顾父母”,能否得到充分落实,恐怕答案令人难以放心。
因此,要确保“带薪照顾父母”落实,一方面,需推动立法方面的配套,通过修订完善带薪休假和探亲假等相关制度,尽快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配套,如面对“带薪照顾父母”可能给用人单位增加的用工成本,政府应考虑配套出台相应鼓励政策,通过适当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来分担这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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