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北京青年报》)
关于“职业打假”的是与非,一直以来争论不休。赞成者认为,职业打假能够打击不良商家,净化市场,让消费者受益;反对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有的甚至借打假之名对有关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应该看到,在现阶段商品尤其是电商市场假货不减之时,职业打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简单地取缔不如对其进行规范。况且专家指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可以获赔。将“职业打假人”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显然不合理。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给其一个明确的身份定位,将其作为一个行业进行确认并规范其行为,使其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从事打假活动,成为市场协同治理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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