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人民日报》)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只有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只有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才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置”,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同经营权分离成为大势所趋。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土地增效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可谓“一石二鸟”:一则农民把土地流转给大户,获得流转收入;二则,把自己从土地中解放出来,通过务工再次获得收益,生活就会大为改观。事实也不断证明,土地经营权越活的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幅越大。
因此,推进落实“三权分置”,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关键。
放活土地经营权,首先要明确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关系和权利。对于承包农户,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归其所有。对新型主体,要保护其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支持其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其次,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承包土地流转出去,每年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不少地方推动经营权流转的热情高涨,纷纷出台鼓励措施。但不论出台何种措施,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急于求成。引导经营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要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考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流转的速度和规模。
最后,要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完善其在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方面的政策。一方面,要引导新型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规模经营的收益;另一方面,要支持新型主体之间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联合与合作。
“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开辟了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新路径,而土地经营权的放活进一步盘活了土地资源,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为农民进城安居和新型城镇化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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