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
据介绍,这份司法解释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财产保险机制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此外,针对“保全乱”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4项措施: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禁止超标的保全。司法解释明确,不得超标的保全,对明显超标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部分保全为原则,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数额。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责任,解决恶意延期解保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在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等六种情况下,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否则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保障权利救济,防止保全违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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