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3日凌晨,福建漳浦县的黄某华发现有小偷,出家门抓贼,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挣脱时,因为天雨地滑而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死亡。据之前的报道,有检方人士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之后检察院方面表示,对此案尚未提起公诉,还在审查起诉阶段。
其实,过失犯罪分为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黄某华的行为并不属于这两种状况。作为盗窃案的受害人,出门追截小偷,是他的权利,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见义勇为;他没有使用过激的手段,也没有在制服小偷之后继续滥用暴力。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追截、拉扯小偷的过程中,因为天雨路滑发生摔倒并死亡,很大程度上是意外,很难说黄某华有义务去“预见”这种偶然。
反过来说,如果将如此偶然的情况,列为盗窃案受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那么今后小偷在逃跑中心脏病发,小偷偷吃食物因为过敏而死亡等情况,是不是也要列入“应当预见”的范围?如此一来,受害人还能不能、敢不敢追小偷了?从司法的社会效果看,不利于公民正当自助维权,也可能助长犯罪的气焰。
作为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预见”的标准不宜过高,否则,受害者连基本的追赶、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都可能被架空,这有违立法的初衷。
不逮捕不代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制度上建立“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的共识,有助于司法审慎,也有助于避免某种程度上刑事伤害的“覆水难收”。民众对不批捕但依然被追诉的情况有些不适应,侦查机关则更需要尽快习惯即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也不被批准逮捕的新情况,这正是日前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侦查监督工作的社会大背景。
回到“追小偷致死”案争议,正因为检方的不批捕决定,目前依然身陷刑事追诉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家候审,这也让各方讨论没有了公民人身自由正在受到羁束的紧迫感。追小偷致死究竟是意外事件,还是令不少人忧虑的“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侦查机关看法、检方看法以及最终的司法判断之间,要从“总是保持一致”到各司其职、各自独立判断,这也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真正所要达成的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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