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5月日,吴女士进入某饮片厂工作,每月工资为元。月9日,吴女士离职,在该饮片厂工作期间,厂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现吴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合理吗?
杨影影(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 某饮片厂给付吴女士6月日至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部分元,一次性付清;某饮片厂为吴女士缴纳5月日至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某饮片厂为吴女士补缴上述保险费用,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吴女士自行承担。
(记者 曾莹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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