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某承包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刁某是刘某好友,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照看其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元。现在刘某家人让他返还财产,他想咨询自己应该返还多少?
邢瑞婷(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
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记者曾莹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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