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日内办结。
规则对于问题线索如何进行初步核实进行了细致规定: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据新华社北京1月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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