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1日电(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介绍说,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据介绍,从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看,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实施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有助于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确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
《实施意见》强调,“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这一部分内容规范了证据调查程序,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还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庭审理规程。
《实施意见》还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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