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7年北京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取钱》中骗子打电话时说的是河南话。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师以“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1元。
中国青年报发表普沙岭的观点:很多网友认为这是律师为了出名炒作,一个文艺作品,只是为了给其中的人物确定一个有个性的身份,不能这么对号入座。相关言论如:“如果骗子说普通话,是不是要赔偿全体中国人?"“难道一个小品里的骗子只能说外语,外国人不会起诉吧?"网民说它“有炒作之嫌",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有炒作之嫌的举动,就一定是错的或者恶的吗?按照这种认识方法,很多公益起诉或多或少有“炒作之嫌"。它们通过某些博眼球的方式,唤起某种社会关注。一名律师发起这样的诉讼,舆论不应该停步于“是不是炒作"的争辩,更应该从现象与口水当中跳出来,将目光更多投向反歧视。
小蒋随想:生活中或隐或现的歧视有很多。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只要男生,35岁以下,必须XX籍",这些要求被解释为“工作需要",但在求职者看来,难掩对女性、年龄、户籍的歧视。再如,某些城里人戴着有色眼镜审视农村人,一听说农民工子女要和城里娃成为同班同学,脑袋摇得像拨浪鼓。再看更为普遍的,人们在找结婚对象时,会提出身高、相貌、学历、家境、户籍等各种各样的条件,何尝不表露出内心中的“高看与低看"?种种好恶的本质是什么?某些东西客观存在,是否动辄就要上升至法律与官司层面?这之中,显然有界限与尺度。所谓侵权,是指对被侵权方构成实质伤害与损失,这是法律考量的要件。此外,某些人有想法不表露是一回事,在公开场合与媒体宣扬是另一回事。对媒体而言,秉承正面的宣传导向,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与正能量,是一种己任。随着此类官司增多,说明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关于炒作,底线是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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