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陈晓波吴帅帅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浙江法院审结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由三被告共同承担8万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等。办案法官表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个“好兆头”,为正在实施此类偷排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称,2016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后者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而第一、第二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经查,这些含油废水为第三被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倒入污水管网中,累计已达250公斤。
经鉴定,该事件造成拔茅大坑管道破裂处到新昌江城北大桥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不同程度的超标,造成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修复费用将全部打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改善。
绍兴中院环境资源庭于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签署了调解协议,明确被告三方共同进行赔偿,后该调解协议经过公告,未收到就该协议提出的异议或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于2月20日上午签收了调解书。
绍兴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志告诉记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传统私益诉讼中的“受害者”,受到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环境权益。过去一般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损害赔偿。对于企业来说,威慑力有限,个别企业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案子本身是个‘好兆头\’。”李志说,本案的成功审理,为正在实施此类偷排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而不需要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也将因此进一步提高。
据悉,绍兴中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于2016年3月,是浙江首家环境资源庭。
(新华社杭州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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