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也犯法?”浙江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20日,杭州淳安县森林公安证实,当地农民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后被抓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2月20日《重庆晨报》)
仅仅因为抓了百余只癞蛤蟆,便被警方刑事拘留,将会面临判刑,这样的结果,想必不只当事人陈某“不服气”,恐怕许多人也“想不通”。当然,更会让一些抓过癞蛤蟆的“野食家”们惊出一身冷汗,暗自庆幸自己没有陈某这么倒霉,撞上了“枪口”。然而,必须厘清的是,陈某因抓癞蛤蟆被刑拘,并非是当地公安部门执法无度,而是因为其已触犯了相关法律。
虽然癞蛤蟆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却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而“三有动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陈某非法猎捕114只癞蛤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可见,尽管陈某目前是我国因抓癞蛤蟆被定罪的“第一人”,但一些与其有着相同经历的“猎手”,也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如果不以此为鉴,仍铤而走险去捕猎“三有动物”,将会成为以身试法的“后来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包括陈某在内,不是他们知法犯法,而是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抓癞蛤蟆也犯法”。
因此,陈某抓癞蛤蟆被刑拘,是一堂普法课。有关部门不仅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要主动宣传,让社会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一己私利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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