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9时,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8时30分,王力军进入法庭。公诉方认为,王力军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具备行政违法性。两位律师为王力军进行无罪辩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案件背景 农民收购玉米获刑 最高法指令再审
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去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去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另据国家粮食局网站消息,去年11月,国家粮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已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律师观点 王力军的行为危害不大 情节轻微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张雪峰说:“首先,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的规定中,并未禁止无证收购玉米。第二,在程序上,法院在适用225条第4款时,没有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要求逐级向最高法请示。第三,被告人行为属于农民个体收购玉米卖给粮库的倒买倒卖行为,这样做等于在农民和国家粮库之间架起了桥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认为,王力军从粮农收购玉米后没有进行囤积居奇等行为,而是卖给粮库,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我国粮食购销等市场秩序,并不具备与我国《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但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不恰当。
王力军表示 若无罪还收玉米 帮助种玉米农民
“我本是普普通通的农民,突然变成了罪犯,不仅收不成玉米,没了收入来源,判了缓刑后,我在社区矫正,想出临河区,还要跟司法所报告。”46岁的王力军说,他现在的生活一团糟。
说起自己怎样开始收购玉米的,王力军说:“我家有十来亩地,挣不了多少钱。2013年,我家买了一辆农用车,主要是贩卖一些有季节性的农产品,如秋天时贩运瓜、番茄、白菜等,等到冬天闲下来时出门挣点钱,就和妻子一块去收购玉米,然后再卖。收购的时候根据玉米的水分高低,跟农户谈好价格,一般是一斤玉米0.92元到0.97元不等,收上玉米后拉到附近的粮库和玉米生产场子里。卖出去的玉米也是根据水分高低定价,一般是1.04元一斤,我赚差价。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收玉米要证,后来临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传唤我,我才意识到我的行为可能有问题。”
一审获刑后,王力军觉得挺委屈。“我认为我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这样上门收购,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帮了农民。现在在家除了自家十亩地之外,还承包了三十亩地,主要种玉米、葵花、南瓜,维持家里的生活。”
对于自己的未来,王力军说,“我期待改判我无罪。如果无罪,我还收玉米。我熟悉这行,不仅可以养家糊口,上门收购还可以帮助很多种玉米的农民。”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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