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审结该起房地产商涉嫌一房二卖纠纷案件。
2014年3月,浙江女孩季某在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某楼盘以5009元/平方米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地产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季某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缴纳了共计37万余元的首付款,并按开发商要求提交了银行贷款按揭材料。然而,房地产商却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的日期也被无限期推迟。
期间,季某多次找该房地产商沟通协调,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8月,季某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后才意外得知,自己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12月就已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并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
得知真相的季某随即将房地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综合考虑原告受损情况及被告的经济状况后,法院最终判定准予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季某已付购房款3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后,还应承担支付已付房款80%即29万余元的惩罚性违约赔偿。 (防城港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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