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2月20日,杭州淳安县森林公安证实,浙江省淳安县农民陈某为了吃“野味”尝鲜逮了114只癞蛤蟆,民警找到他时,他还以为没啥大不了。直到被告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要面临刑事处罚,他才追悔莫及。(本报综合)
仅仅因抓了百余只癞蛤蟆,便被警方刑事拘留,将会面临判刑。这样的结果,想必不只当事人陈某“不服气”,恐怕许多人也“想不通”。然而,必须厘清的是,陈某被刑拘,是因其已触犯了相关法律。
虽然癞蛤蟆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蟾蜍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陈某非法猎捕114只癞蛤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是陈某知法犯法,而是其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抓癞蛤蟆也犯法”。从本案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尚未形成概念,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提高,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此,陈某抓癞蛤蟆被刑拘,是一堂普法课。有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普法力度,让社会认识到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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