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人士认为,用“写作软件”进行文学创作,实际上是将别人作品的片段进行汇合,此种做法无异于“汇编”,而如果没有得到作品原作者的同意,这种“汇编”属于侵权行为。
轻轻一点软件
即可生成完整梗概
为了一探“写作软件”的究竟,记者也尝试着购买一款“写作软件”。记者发现在某宝网上大量的商家正在出售“写作软件”。各类“小说写作软件”“自动写作软件”和“小说写作生成软件”总量近130款,价格则从10元到2800元不等。
对于这些“写作软件”的功能,这些某宝上的商家普遍称其可以根据软件内部的素材和模板,自动生成关于男女主人公性格和外貌的描写,甚至“轻轻一点,就可生成一个完整梗概”“熟练用户写作小说可达每天8000-30000字”。有些商家甚至号称,“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不可以复制,但可以超越。”
在这众多的“写作软件”中,记者从一个商家手中拿到了一款价值480元的“写作软件”试用版。记者在软件安装完毕后打开发现,虽然是试用版,但真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故事梗概、章节、语段等诸多环节的创作功能一应俱全。
记者试图通过这款软件创作出一篇科幻小说的梗概大纲,在完成了主题类型、角色概况和情节桥段等几个部分的设定后,记者单击确定,软件立刻生成了一部将近3000字的“小说大纲”,整个过程用了不到三分钟。但是,这篇在瞬间完成的“小说大纲”读起来却让人觉得云里雾里,哪怕是用科幻小说的角度看来也过于天马行空了。
记者又尝试着用这款“写作软件”进行诗歌创作。和创作小说需要设定诸多环节不同,创作诗歌简单了很多,只需设定“行数”和“韵母”,然后单击确定,软件瞬间就生成了一首十二行的诗歌。
“写作软件”生成作品
属于“演绎作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袁博认为,《锦绣未央》作者秦简是否涉嫌抄袭,现在有待进一步查证。但是,对于通过“写作软件”进行创作是否涉嫌侵权这一问题,他认为,通过“写作软件”进行文学创作,实际上是将别人作品的片段进行汇合,此种做法无异于“汇编”。
如果汇编后的内容能够体现出作者的原创性,那么,这种作品可以称之为“汇编作品”。但即便如此,这依然是对原作者作品的一种“演绎”,所以,“汇编作品”实为“演绎作品”的一种,而对于“演绎作品”来说,作者必须征求作品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涉嫌侵权。
如果作者在使用“写作软件”时,只是在很多部作品中都使用其中很少的语句或段落,但是,如果这些语句或段落都是原著中的核心情节或关键部分,同样涉嫌侵权。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表示:“如果这种情况存在,是非常恶劣的复制行为,所谓技术手段,只是为侵权提供某种便利。这种软件如果有授权,对于使用者来说就变成合法的行为。但很可能,是没有授权的。”
(郭怀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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