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被告人骆某为牟取利益,从2015年9月开始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等网络工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5万余条,向刘某甲、向某、黄某等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万余条,从中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16人为提高保险、贷款等工作业绩及牟利,从2011年开始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等互联网社交软件,从安徽、湖南、山东某银行等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至29万余元不等。案件审理期间,孙某、丁某等人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等相互纠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情节严重,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中,骆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6万元,陈某、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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