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3月21日《中国青年报》)
年仅12岁的少年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令人百感交集。少年被拒评见义勇为,令其父母难以接受。然而,有关部门的决定,显然是一种充满善意的理性选择。我们不提倡不计后果的救人行为,更不希望未成年人为救人付出惨痛代价。如果12岁少年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显然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误导。
事实上,这样的教训不少。2013年5月,广东惠州市博罗县3名初中生手牵手救落水同伴,酿成5人溺亡悲剧,让网友唏嘘不已,再次引发人们关于未成年人如何在自保前提下救助遇险同伴的讨论。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营造“逢险必抢”“遇灾必救”的社会氛围,哪怕是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比如少年赖宁,因参加救火献出了宝贵生命,被誉为少年英雄,成为那个时代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其实,苛求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个人,为救火而奋不顾身,这是无限放大了道德期许和道德自律,无形中给人们套上了“道德枷锁”。对于年幼体弱的未成年人来说,冲进火场未必能发挥灭火作用,自身反而会因此受到伤害。12岁少年江伟华救人溺亡,就是典型一例。
不可否认,为救人而受伤,甚至献出生命,其反映出的见义勇为精神值得褒扬。问题是,虽然道德能够使人“从善”,是约束人们保持文明状态的无形规范,但道德的标准不宜拔得过高,应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标准而付出的代价。特别是未成年人,可以说其道德观还未形成,这时候倡导他们为道德去赴汤蹈火,显然是拾起了道德却丢失了人道。更何况,未成年人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法律保护和制度关怀的特殊群体。
因此,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应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予以明确,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彰显制度理性。这不是道德的退化,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修正,更是道德的理性回归。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禁止他们参加一切充满危险、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救援行动;我们当然期望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见义勇为的种子,但我们更需要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去见义智为。
新闻推荐
新建市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调研工作启动 记者阮晓莹通讯员苏洁霞
本报讯(记者阮晓莹通讯员苏洁霞)3月21日,记者从市农委获悉,日前市农委已经派出调研组,到市辖12个县区开展2017年新建市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选点调研工作。调研组一行对各县区初选的市级示范区特色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