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市二中院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二审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涉及罪名有三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为14件、3件和1件。其中,“包子”和“炸鸡”都上了危险食品的榜单。
“有的商贩以罂粟壳作为调料,对鸡肉进行腌制,制成成品予以出售;有的不法分子在炸鸡食品中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法官说,为维持食品外观,抑制细菌生长,延长食品保质期限,在腌制肉类时,个别商家使用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而人体摄入0.2克至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特别对幼童更甚。“毒炸鸡”一案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1名年仅一岁的幼童食物中毒死亡。
而早餐摊上香喷喷的松软包子,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灾区,二审共有3起案件与包子有关。而在2015年,市二中院辖区范围内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38件,其中,近20件涉及流动摊贩销售的包子。
“为使包子更加松软可口、卖相好,在生产包子时,无良商家使用了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的含有硫酸铝成分的泡打粉。”法官介绍,人体长期食用含铝的“问题包子”,会导致记忆力丧失,甚至增加患老年痴呆症风险。
法院分析食品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这些人主要在哪里制售“有毒食品”呢?
“多集中在人流量大、低收入人群居多、城市监管力度薄弱、隐蔽性较强的城乡结合部。”法官介绍,如销售“问题包子”的摊贩,就集中在此区域。另外,许多上班族为节省时间,往往选择在路边的流动摊贩处购买食品,这也给无良商贩提供了市场和生存空间。
法官表示,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法院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首先,在确定罪名时,依法选择重罪定罪: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几种罪名认定标准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择一重罪处断。在判处刑罚时,依法从严: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同时,注意禁止令的适用,避免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蹈覆辙;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要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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