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4月1日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1日一审开庭,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市繁华路段——友谊河路与石杨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宝马七系轿车高速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正在左转弯的一辆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轿车被撞解体,车上两人当场死亡。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故其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以144.5~195.2公里/小时的车速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其行为及主观心态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后,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主审法官详解判决
为何不是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季进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又鉴定有精神疾病,这看上去很像交通肇事罪。但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可明确:被告人的高速驾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季进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这条路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他对这一路段及限速规定应该比较清楚。然而,肇事当天其车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经鉴定,在距离肇事地点倒数第二个路口时,探头拍摄的视频显示,其车速已达144.5公里/小时。行驶约800米后,到达肇事路口时,被告人王季进的车速增至195.2公里/小时,超速225%。
不仅是超速,被告人王季进驾驶车辆也没有按行车方向行驶,而是借左转弯道直行;经过肇事路口时,无论是直行道还是被告人所借助的左转弯车道,都是红灯,但他没有做任何减速,直接通过。这是城市繁华路口,东面是绕城公路,南面是宁杭高速公路入口,往东边去一点是一个住有上万人的大型社区,车流量、人流量巨大,其危险程度已经足以对不特定人群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最终结果造成了2人死亡、多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从主观上来看,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告人王季进从归案到公诉阶段,对为何开这么快的车,没有做任何供述,其动机至今不清楚,因此认定其行为存在直接故意缺少证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让行,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从这个层面来讲也与交通肇事有别,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
被告人身份如何认定?
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发当天,从该宝马轿车驾驶位车内拉手、方向盘上等八个位置提取血迹检出的DNA与王季进血样的DNA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是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王季进于1999年3月16日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肇事时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进驾驶的宝马牌肇事车辆是其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的价格购得,主要供其个人实际使用。
主审法官介绍,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的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影响。因此,这个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据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仅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元。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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