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车撞人”案事发现场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1日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为何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精神鉴定对量刑有怎样的影响?记者独家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肖海祥。
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主审法官:被告人王季进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又鉴定有精神疾病,这看上去很像交通肇事罪。但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可明确:被告人的高速驾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季进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这条路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然而,经鉴定,在距离肇事地点倒数第二个路口时,探头拍摄的视频显示,其车速已达144.5公里/小时。行驶约800米后,到达肇事路口时,被告人王季进的车速又增至195.2公里/小时,超速225%。
不仅是超速,被告人王季进驾驶车辆也没有按行车方向行驶,而是借左转弯道直行;经过肇事路口时,无论是直行道,还是被告人所借助的左转弯车道,都是红灯,但他没有做任何减速,直接通过。最终结果造成了2人死亡、多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让行,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从这个层面来讲也与交通肇事有别,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
为何要做两次精神鉴定,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主审法官: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在案发初期会见被告人时,感觉与被告人语言交流存在困难,无法正常交流,似乎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王季进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也了解到,事发之前王季进曾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加害于他,说手机已被监听。第一次鉴定,当时公安机关委托的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是被告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6年4月,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名被害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再次鉴定。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家属有这样的权利。因此收到申请后,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征求了控方、被告人以及另一名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决定启动二次鉴定程序。这次鉴定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2016年10月,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再次认定被告人王季进在行为前、行为时患有精神病,肇事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按刑法规定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通俗来讲,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首先是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削弱,削弱的程度视个案而不同。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量刑一般会从轻或减轻,但如果罪行非常严重,社会危害非常大,法律也可以考虑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之后又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身份及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进展如何?
主审法官: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发当天,从该宝马轿车驾驶位车内拉手、方向盘上等八个位置提取血迹检出的DNA与王季进血样的DNA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是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主审法官介绍,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的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影响。因此,这个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据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仅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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