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反腐新书中披露了“有原则”贪官现象——一些贪官在受贿过程中,对于怎样收钱,时常显得很有“原则”。如有个叫李立青(化名)的市委副书记:只收熟人的钱,一般人的钱物都退了,以至于被双规之前还被认为是个清正廉明的干部。(4月4日《法制晚报》)
或许从某种表象上来看,相比那些饕餮无厌、“什么钱都收”的贪官,这些“有原则”贪官,其贪腐“吃相”并没有那么丑陋,但从其潜在腐败危害性角度审视,又应看到,这些“有原则”贪官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更大,更值得警惕提防。
因为在现实中,这些“有原则”贪官更有隐秘性、迷惑性、欺骗性,不仅能通过这些“原则”掩饰隐藏自己的贪腐行为、贪官身份,甚至还能借此为自己谋取某种“廉洁”形象,进而做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比如,因奉行“五不”原则(“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介意钱多钱少”),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的贪腐潜伏期长达20年,不仅不断升迁,且敛财3400多万元。相比那些因“什么钱都收”很快东窗事发的贪官,这种凭借“有原则”长期“潜伏”乃至“边腐边升”的贪官,其对政府廉洁性所造成的杀伤力,无疑更大,更加难以估量。
在这里,“讲原则”的贪官最没原则,这样的贪官“原则”越多,对真正“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原则的危害势必只会越大。
要想有效减少这种“有原则”贪官,首先当然必须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执纪”原则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长”,及时地发现、揭穿那些掩饰贪腐行为的“原则”伎俩。其次,要进一步从根本上彻底铲除滋生“有原则”贪官的土壤,最终还需不断构建织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通过“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知道,无论“有原则”还是“无原则”的贪官,归根结底,其实都是权力未充分“入笼”、受约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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