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见习记者 万秋悦
去年国庆节期间,张三因急需用钱给远在北京的儿子买房,将章丘圣井附近的120平米的房子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四。因该房的房产证未过两年,李四为了省那万把块钱的税费,和张三又是朋友,就提出证满两年再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今年三月份张三再配合李四办理房屋的过户事宜。但就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不仅章丘撤县成区,山东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也都先后落户圣井片区,造成周围房价前所未有的爆涨。
办理过户的时间到了,李四催着张三办理过户手续,张三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提出办理过户可以,但前提是房子要加价至98万元。最后两人不得不诉之法院对簿公堂。
上述案例在我们房产热的今天,已经不足奇了!公证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比较“高明”的中介都会让卖方办理一个委托书公证加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公证,也就是所谓的“全委”公证。
熟不知,风险隐藏其中,作为买方,将全部的购房款已经支付给卖方,但房屋依然登记在卖方名下,可以简单的理解成“钱给了,货没交”!如果出现卖方反悔,虽然有购房合同,但也很有可能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情况,买方到那时再后悔一切都来不及了!
作为卖方,以为签了合同,拿了购房款,整个交易行为就已完成,与自己不会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其实卖方来公证处只是办理一个委托公证,所有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依然由你来承担。如果这时候买方和第三人因该房屋产生了纠纷,势必会牵扯到卖方!再就是很多人急于将名下房子出手,是因限购,想赶紧出手再买个改善性住房,但因房子依然登记在自己名下,就会依然受限购政策限制而达不到目的!
公证员在遇到市民申请办理“全委”公证时,将上述风险告知市民,确保买卖双方在知悉风险的前提下仍自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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