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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