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违反这一条例,无故辞退见义勇为人员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上述工作人员强调,这一法规目前仍在公示期,侧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其立法初衷,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2017年4月1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出现在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公告中称,《条例》即日起进行公示,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在线申请、电子邮件或者寄函的方式,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记者注意到,《条例》共有6章36条,从定义、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见义勇为”这一行为进行立法保障。
上述法规中,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款,在网络引发热议。其中,除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者进行具体规定外,还关注见义勇为者“身后事”,即工作权益的保障。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其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条例》中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记者注意到,类似见义勇为者“当时风光”,事后丢工作的现象,曾在多地出现。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是受到类似案例的影响,《条例》中增加了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工作保障部分。其表示,部分见义勇为者事后致残、受伤,已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其劳动权益,正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系。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这一立法规定,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其初衷则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见义勇为者”,而最终目的,则是倡导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对这一群体权益的保障,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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