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淘宝上开设多家网店,涉案价值达190万余元
王永刚与其妹夫林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在淘宝上开设多家网店,用以销售境外生产的药品。林某负责将药品运至国内,王永刚负责在网上销售,所销售药品统一由王海亮在深圳负责储存保管、收发、邮寄。截至案发,王永刚销售假药共计190万余元。王永刚因销售假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元;王海亮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未获批准在淘宝上卖进口假药
2010年,王永刚与其妹夫林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建立了“香港鸿丰医药代购网”,用以销售境外生产的药品。其中林某负责将药品运至国内,王永刚负责在网上销售,所销售药品统一由王海亮在深圳负责储存保管、收发、邮寄。
2013年下半年起,为增加销量,王永刚相继使用多人身份证注册开办了十余个淘宝网店,并雇用张某、邵某及史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相应淘宝网店的管理和销售工作,从刘某开设的“华侨实业”、周某开设的“香港鸿伟代购骨节灵灵”等淘宝网店购进“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产的药品,将所购买的药品图片、链接放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但该批境外药品并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截至案发,王永刚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0万余元。
法院查明,王永刚从刘某处购买药品价值9万余元,从周某处购买药品价值6万余元。欧阳某因帮助周某销售药品,同样被检方提起公诉。经江苏省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永刚、刘某和周某所购买、销售的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一审主犯被判10年罚350万元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永刚、王海亮以及周某等人明知是未获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王永刚、王海亮属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张某、邵某属情节严重。
王永刚、王海亮、张某、邵某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永刚为主犯;王海亮、张某、邵某为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周某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欧阳某,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
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永刚、周某、刘某、张某、邵某均有主动退缴犯罪所得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邵某、欧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结合所在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该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永刚等七名被告人均犯销售假药罪,其中判处王永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王海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张某、邵某和欧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不服提出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王永刚和王海亮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王永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药品没有国家批文但实为真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罚金刑过重。
王海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涉案金额认定有误,一审量刑偏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淮安中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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