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何女士到某房产经纪公司欲购买某热销楼盘。经房产中介公司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后该公司又通知何女士前往门店领取了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当场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3万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尤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个人财产,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判处尤某相应刑期,认定其诈骗何女士30万元,并责令尤某退赔。然而,尤某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未能退赔赃款。之后,何女士向房产中介公司索赔,但该公司只同意返还3万元佣金。
于是,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将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了何女士其他诉请。何女士遂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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