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现单位协商,由现单位或由个人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介绍,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辞职的人员,将统一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畴。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共涉及31.3万人。9月30日前,将实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年底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办法”首次引入滞纳金程序。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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