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4月9日《每日新报》)
按理说,房屋中介机构赚的是中介服务费。但在高房价时代,不少房屋中介及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其牟取的是高额不合理利润,既损害了卖房人利益,又增加了买房人负担。因此,这一判决结果,既警示房产中介别当房屋“倒爷”,也警示卖房人、买房人不要掉入房产中介设计的圈套。
该判决结果对房产中介的警示是,必须规规矩矩从事房产经纪、咨询等法定服务,如果利用自身优势进行炒房,既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被司法机关判决“炒房合同”无效。同时,也警示卖房人,既不要在合同中与中介机构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更不要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以避免中介人员吃差价,自己利益受损。另外,也警示买房人要谨慎选择中介,认真对待房屋买卖合同,以防风险。
实际上,这一判决结果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也是一种警示,提醒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管者以有效手段促进房源信息公开透明,打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房源信息的垄断。
这一判例对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是一种提醒。无疑,“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象不仅存在于天津滨海新区,同样也存在于其他地方。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如果有好的、典型的案例,其他地方法院也可以参考。如今,我国对楼市新定位已经明确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各地也积极打击炒房,那么司法机关似乎也应该依法配合打击炒房。最高法不妨专门发文指导这类案件的审理,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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