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龙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4月8日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显示,截至2016年12月28日,共有19个地方出台了网约车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但是只有3个地方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其余16个城市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4月10日《法制日报》)
对网约车立规矩很有必要,尤其是网约车身份合法化后,为了让其规范运行,不少地方出台了实施细则,其初衷就是为网约车运行保驾护航。但是,实施“不顾一切”的“高标准”,就有可能产生物极必反的效果,窒息了网约车的发展,更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如此,“高标准”甚至有可能造成网约车在“窒息”中衰亡。
在这些地方细则中,最让网约车从业者感到“憋屈”的就是,要求车辆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并且该要求已经成为地方限制的“标配”;当然还有司机的户籍本地化限制。据了解,19个城市,无一例外地将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作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条件之一。尽管这是出于规范网约车考虑,但是这种网约车与户籍“双限”也被疑违反行政许可法。
《报告》分析指出,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种类的许可。且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就意味着,对车辆和驾驶员户籍的限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市场公平与开放的原则。
实际上,出于网约车安全以及用户的出行体验考虑,对网约车以及网约车司机,进行严而又严的标准规范无可厚非。但是这些规矩也应该守规矩。如果对车籍、户籍、车型等实施过于严苛的限制,不仅会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原则,更有可能使广大群众重新陷入“打车难”“打车贵”的境地,一些“高价车”“黑车”等,就有可能大规模卷土重来。
去年7月,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其根本之目的,就在于解决人们的出行难问题。自然,网约车不能“任性”发展,但是对其管理也不能缺失“人性”。一些地方在此基础上不断在管理上层层加码,难逃不愿走出监管舒适区的懒政之嫌。
作为共享经济新型载体的网约车曾经历过“野蛮生长期”,在网约车新政实施后的节点上,地方因地制宜再立新规,也有必要。毕竟,在群众出行用车需求日益增加的今天,网约车合法化、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对共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是更应依法依规立规,须知,一旦规制“破规”行进,也就必然影响普通大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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