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遭羁押7年无罪释放的雍奎魁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4月7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925951.30元赔偿金打到了他的账户上。
雍奎魁涉嫌杀人案,从案发至终审宣判历时7年之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1月,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警方在现场附近走访时,在一楼道内发现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提取指纹。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
雍奎魁,1980年出生,蒙古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公安机关于2008年3月5日在四平市其家中将其抓获。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羁押在看守所内的雍奎魁,曝出顶罪线索。2010年3月,雍奎魁在通化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同监舍王某承诺如果其能帮助顶罪,则给其10万元钱,王某同意。在公安机关对王某提审时,他供认雍奎魁抢劫案系其所为,但在民警带其指认现场时,未找到案发现场,遂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顶罪事实,并在监舍内发现了4张雍奎魁所画的案发现场草图。
基于以上新情况,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法再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决,雍奎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合理经济损失2.1万余元。雍奎魁与尹某均不服,上诉至省高法。2015年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雍奎魁无罪。
证据“链条”不完善被判无罪
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吉林省高法对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评判:
焦点一:铁路292号楼发现的橙子,与本案是否有关联。
警方在现场附近铁路292号楼走访时,发现缓台上有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提取塑料袋上指纹,经鉴定,与雍奎魁左手食指指纹一致。
省高法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对塑料袋内的橙子和塑料袋与案发现场的橙子和塑料袋进行比对鉴定,无法确定292号楼提取的橙子和塑料袋是从现场拿走的,也未能查实该袋橙子是何时、何种情况下所遗留。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袋橙子是雍奎魁从案发现场拿走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焦点二:作案凶器是否为斧子。
尸检鉴定只是认定本案作案凶器系钝器,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凶器。案发现场也没有提取到作案工具,一审判决依据雍奎魁供述认定为斧子,但是该斧子在案发后未提取到。确定杀人凶器是斧子及雍奎魁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缺乏证据支持。
焦点三:雍奎魁是否找同监羁押人员顶罪。
省高法认为,顶罪问题,虽有雍奎魁所画的4个草图佐证,但关于顶罪的具体报酬、支付方法、支付对象等方面各方证言前后矛盾,而且称有5万元钱汇到王某女友卡里,经查不实。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王某顶替死刑重罪不合常理。而4张草图,在雍奎魁对现场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没有体现出新的可以证明其作案的有力证据,故其是否找人顶罪对案件本身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焦点四:雍奎魁的供述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雍奎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从审讯录像中可见脸上有伤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据此一审已将雍奎魁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吉林省检察院检察人员认为,雍奎魁在公安机关有罪供述被排除前提下,其在公诉机关的有罪供述的证明力明显下降,应以客观证据为主。省高法认为,省检察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本组文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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